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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将进行二审审议,拟有重大调整

发布日期:2020-08-2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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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一则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引发社会关注。2019年10月20日,13岁大连男孩蔡某某将在同小区内居住的10岁女孩小淇杀害,并抛尸灌木丛。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有关专家指出,在劳动教养被取消的背景下,收容教养的执行处于尴尬地位。

  犯罪低龄化问题层出不齐,社会大众厌其制度已久,甚至称之为“无罪之恶”。由于法律规定,一般的刑事犯罪,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仅有八项特别严重的暴力性犯罪,法律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调整为14岁。对于未满14周岁的恶性暴力犯罪,一直没有纳入刑法的调整的犯罪。有的观点认为,应当下调刑事犯罪的法定年龄,也有人大代表提议将刑事犯罪的法定年龄改为12岁。但笔者认为年龄之争仅是表面,背后更深层次问题的应当是解决未成年犯罪预防的体制机制。

  8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修订草案》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专门教育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或同时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有特定情形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专门教育制度完善或将称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一大突破口,专门教育既保证了在父母以及普通学校教育不好的情况下第三方介入的机制,又兼具了技能与道德矫正的教育专业性。有关制度将有待进一步完善,我们拭目以待。